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
雃博除了依法提供基本保障外,更期待公司與員工共同發展,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優質的薪酬與福利以及在工作中持續成長,同時追求工作與生活平衡。
一、職工福利委員會
雃博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促進勞資關係和諧,並提供各項員工福利措施,負責各項職工福利事項之規劃與執行,例如每半年一次的員工大會、三節禮金電子票券發放等,提供同仁交流互動、多樣化的福利選擇。
二、員工福利措施
雃博致力於打造優質工作環境、制度與福利,希望帶給同仁更好的工作與生活平衡:
措施 |
內容 |
彈性管理 |
• 新進同仁立即享有到職預支特休假;2023年共有49位新同仁加入雃博 • 每年有薪天災假1日,保障員工安全 • 配合家庭照護或特殊需求,可依流程申請彈性上下班 |
優質環境 |
• 提供員工餐廳午餐補助,公司與合格廠商合作,有效控管餐點熱量 • 提供免費加班晚餐,提供健康有保障之餐點 • 提供同仁專屬免費汽/機車停車位共229個,減少同仁通勤辛勞;並設置婦幼車位(1個汽車位、2個機車位)、殘障車位(1個) • 設置新北市認可之優良集哺乳室,並提供「媽媽包」母性關懷服務,2023年共有3位 |
健康照顧 |
• 提供全體員工免費員工團體保險 • 定期免費健康檢查 • 醫護每月定期駐廠2次與健康諮詢,至2023年10月止共計20次 • 每月視障按摩服務,舒緩身體疲勞,每月均提供108人次之服務 |
福利/補助 |
• 婚喪喜慶祝賀與慰問金、生育祝賀金、首次購屋祝賀金等 • 生日、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禮金、春節開工紅包等 • 每季享有定額福利禮券 • 購買公司產品享優惠價 • 特約商店、飯店(如百麗旅店;2023年新增板橋趣淘漫旅,提供同仁更多選擇) • 不定期員工旅遊、體育活動、春酒同樂 |
身心平衡 |
• 室內員工休閒中心免費使用,並開放同仁與家人同樂 (含健身器材、韻律教室、撞球桌、桌球桌、羽球場、籃球場等) • 多元化社團活動,如瑜珈社、羽球社、籃球社、健康體能社等;如瑜珈社於2023年舉辦3次不同之體驗活動,鼓勵同仁舒展與放鬆身心 |
利潤共享 |
• 年終獎金 • 依照各職務屬性的激勵制度 |
三、員工保護與權益維護
雃博保障所有員工於職場中免於遭受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並促進員工之權益與交流,擬定以下措施,以維護全體員工之權益:
措施 |
內容 |
多元意見管道 |
• 建立多元意見管道,並指派專責主管作為窗口。 • 人員可以即時口頭或書面反應,由專責主管視狀況做出適當處置。 • 至2023年11月止無議題通報。 |
相關措施修訂 |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於今年制定及更新公司各項辦法及作業規範,如 性騷擾之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規範」等。 • 由公司負責人簽署預防職場暴力書面聲明,並張貼於公佈欄。 |
勞資協議情形 |
• 本公司重視員工福利、勞資關係和諧,在勞資一體、利益共享之環境下,2023年度無勞資糾紛及損失發生。 |
四、人才培育
雃博重視人才培育與發展,訂有訓練架構及訓練體系,配合公司中長期經營策略及年度目標,以提升員工生產力及經營績效為目的,持續培養目前及未來事業發展所需人才。
除鼓勵同仁自主性提升本身能力外,亦會配合個人職涯規劃並與公司共同成長,以創造企業內終身學習風氣:
類別 |
內容 |
內部訓練 |
• 包含新人訓練(一般人員、新進主管)、專業訓練(產品、流程、臨床等)、講座活動等,以實體、線上方式進行 •
2023年內訓: |
外部訓練 |
• 依照不同訓練需求(專業要求、法遵要求、品質系統等),依年度訓練計劃安排人員至外部訓練 • 2023年外訓課程共計27堂,共計27人次參與,總時數326.5小時 |
五、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本公司訂有職工退休辦法,成立職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每月按實付薪資總額提撥退休準備金,解存於台灣銀行運用孳息。
選擇勞退新制者,依投保等級提撥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帳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而海外地區之子公司之退休金,依當地政府之規定,每月繳交養老金、醫療等各類社會保障金。
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規定如下:
類別 |
內容 |
自請退休 |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
強制退休 |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 年滿六十五歲者。 •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
退休金給予標準:
類別 |
內容 |
(A) |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給。 |
(B) |
具有前項之工作年資且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C) |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