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關懷與福利

雃博除遵循各項法令規範,亦提供給員工多元福利項目及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各項職工福利事項之規畫與執行。為提供員工多元友善職場,提供員工多項福利措施,包括團體保險、社團活動補助、每季彈性福利金等,同時也成立職工福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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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及實施情形

本公司訂有職工退休辦法,成立職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每月按實付薪資總額提撥退休準備金,解存於台灣銀行運用孳息。

選擇勞退新制者,依投保等級提撥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帳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而海外地區之子公司之退休金,依當地政府之規定,每月繳交養老金、醫療等各類社會保障金。

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規定如下:

類別

內容

自請退休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依同條例規定辦理)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強制退休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年滿六十五歲者。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退休金給予標準:

類別

內容

(A)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給。

(B)

具有前項之工作年資且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C)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